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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产品的法律规定(买到“三无”或过期产品怎么办?《食品安全法》这样规定)

红网时刻株洲10月10日讯(记者 苏莉雅 通讯员 刘再武)10月9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9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统计分析报告,本月全市12315投诉举报机构共接收信息4695件,较上年同期下降18.03%,较上月下降4.86%。投诉举报办结1407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6.47万元。

案例1:学校旁商店销售“三无”玩具,执法人员迅速展开清理整治

9月24日,12315接到市长热线转办,某女士反映其孩子在天元区栗雨小学周边商店购买了玩具,发现为“三无”产品,认为会损害青少年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请求查处。

市局12315投诉举报科立即转办天元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四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天元区局栗雨所于接到举报当日上午9:30出动两台执法车辆,执法人员6人次,对栗雨小学周边所有超市、商店、文具店进行专项清理整治。清理整顿门店11家,清理出涉嫌“三无”玩具300余件,对涉嫌销售“三无”玩具商家进行责令整改,同时现场进行普法宣传。清理整治得到了学校周边老师、学生、群众的积极支持配合,获得了他们的一致好评。市局12315工作人员回访举报人,其对天元区局栗雨所执法人员快速反应、积极作为予以肯定。

案例2:超市买到过期食品获三倍赔偿

9月17日,某先生来电反映当日在芦淞区一家大型超市购买了某品牌银鳕鱼四盒,价格共计868元,该商品外包装上保质期显示已过期商家仍在销售,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芦淞区市场监管局建设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派出执法人员到被诉方超市检查,货架上未发现过期食品,投诉人提供了购货凭证和过期银鳕鱼,银鳕鱼外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19年8月27日,保质期12个月,投诉人购买之日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被诉方承认销售过期食品事实,称因管理漏洞造成过期食品未及时下架并非故意,认为投诉人为职业投诉举报人,对其明知食品过期而购买索赔的行为表示反感,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执法人员指出被诉方超市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和食品清理义务,且具备配备检索、清理库存食品的自动化系统的条件,管理漏洞不能成为销售过期食品行为的合理化借口,投诉人通过正规途径购买、合法维权,被诉方应当依法予以退货并赔偿。投诉人不愿意现场调解,经多次电话调解,最终于9月21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被诉方同意对所售过期食品按投诉人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交通费用,共计3600元。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2.5条将“保质期”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本案中,被诉方具备配备检索、清理库存食品的自动化系统的条件,未将过期食品及时下架,未履行法定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属于此条中“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对投诉人的合理合法赔偿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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