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缓缴2022年7月至9月内
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
转发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缓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17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梅河口市医疗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21号文件规定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相关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可缓缴2022年7月至9月(费款所属期,下同)内单位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根据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要求,同步缓缴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仍由单位代扣代缴。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规定正常划入。
二、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在当地政府主导下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
三、中小微企业缓缴的职工医保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开始补缴,最迟于2022年12月底前全部补缴到位。可一次性补缴到位,也可选择按月分期补缴,每月补缴不低于一个月度的缓缴费款。
四、已缴纳2022年7月职工医保费的中小微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1个月。
各统筹区医疗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压实参保缴费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统计监测和信息报送,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助企纾困缓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国家医保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