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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记者从吴谢宇辩护律师徐昕处获悉,该案已中止审理。刑事裁定书显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被告人吴谢宇因犯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一案,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19)闽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谢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吴谢宇退赔相关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作出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谢宇不服,提出上诉。
吴谢宇的二审辩护律师徐昕告诉记者,在上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对吴谢宇进行精神鉴定,并针对一审判决提出了很多辩护材料,包括三份精神病专家的专家意见和《“杀亲免死”类案检索报告》,因此二审法院非常重案此案。加上近期多地疫情局势紧张的原因,都影响到了案件进展。
徐昕说,从吴谢宇辩护人的角度来看,中止审理表明人民法院对待吴谢宇案公正和慎重的态度,也意味着吴谢宇的判决能够延迟一段时间,这个中止审理的裁定对吴谢宇本人是利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