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说法,最初源自于1956年。当时国家改革干部工资制度,为公安民警制定了单独的工资体系,基本原则即为“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15年初中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提出,要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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