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搜

克拉玛依市国庆假期及前后新冠疫情防控相关政策要求提示

广大市民:

近期,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广大人民群众全面掌握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增强广大群众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范意识,推动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提醒广大市民,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行为及处置措施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劝导佩戴口罩的。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规范佩戴口罩的,驾驶员应拒绝该人员乘车,在乘车过程中不规范佩戴口罩的,驾驶员应及时劝导。出入小区不规范佩戴口罩的,由社区工作人员和小区安保人员进行劝导。出入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不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公共场所安保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劝导。

以上情形劝导无效的,应拒绝乘客乘车或通报社区警务室、公共场所附近警务站,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

由小区或公共场所安保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应立即通报社区警务室或附近警务站,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

由社区上报医疗机构将人员由居家医学观察转为集中医学观察,重新计算该人员的隔离期限,产生的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由卡点工作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将该人员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隔离7天,产生的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由社区工作人员采取电话联系或入户谈话等方式劝导,劝导无效的,应立即通报社区警务室,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的,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应立即通报社区警务室,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社区上报医疗机构将该人员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隔离7天,产生的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不按规定接受集中医学观察的,由治安卡点民(辅)警进行教育并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带至集中医学观察点,按照规定进行集中医学观察,产生的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集中医学观察结束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集中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集中医学观察点防疫规定的,由点位民(辅)警进行教育并根据风险排查情况延长集中医学观察时限,产生的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将其个人违法违规行为通报所在单位。集中医学观察结束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8.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的。

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应立即通报社区警务室,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社区上报医疗机构将人员再次送至集中医学观察点进行隔离,直至健康监测和管理期满,产生的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同时,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一经发现,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通报社区警务室,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相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经发现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的,由卫健、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1.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的。

由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立即通报社区警务室,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2.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4.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的。

由社区和工信、市场监管、交通、住建、卫健、文旅等行管部门对居民和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劝导,劝导无效的,应立即通报社区警务室或附近警务站,由民(辅)警进行教育,教育仍无效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

15.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采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

16.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二、其他要求

对因违反防疫要求受到行政处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主体,依法纳入市诚信综合管理平台。

本文中涉及的法律后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克拉玛依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2年8月28日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以及网络收集编辑和原创所得,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详见本站的版权声明与免责声明。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yzjzlsb.com/tgfx/171.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