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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健事件是怎么回事(被立案的权健到底是个什么鬼!)

天津“权健事件”自去年12月25日“丁香医生”发文曝光以来,一直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图片来自权健官网)

昨天下午,据天津“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通报:自“权健事件”联合调查组进驻以来,经过调查取证,事件处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进展。本着依法依规依事实的原则,相关部门对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进行立案侦查。

权健是一家怎样的公司?

首先,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我们可以查询到,权健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14年3月4日在天津成立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有:以自有资金对保健食品业、化妆品业、保健用品业、食品饮料业、卫生用品业、医疗服务业进行投资;化妆品、鞋垫、卫生巾、卫生护垫产品的研发及销售等相关业务。

而在丁香医生《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一文中,是这样描述了权健商业帝国的基本模式的:它建立在一个健康神话(几千万购买的秘方)上,核心产品包括天价鞋垫、负离子卫生巾和火疗。

早在2014年,央视就曾曝光过权健旗下的明星产品“骨正基鞋垫”“负离子磁卫生巾”等涉嫌虚假宣传:

鞋垫“包治百病”

卫生巾中的芯片可治前列腺炎

火疗相关宣传截图

这些手段和产品都被正规医生所质疑,而所谓抗癌神药,其实只是普通饮料……

可以治疗癌症的产品(图自丁香园)

依靠这种模式,过去14年,权健发展到7000多家加盟店,年销售额达到惊人的200亿元。创始人更是豪言,未来五年要让权健的营业额达到5000亿元。

目前权健创始人束昱辉控制和关联的公司

在丁香医生后续的曝光中,还爆出了权健经销商的活动现场的音频整理,让人瞠目结舌:

而今日,网上继续曝出了女大学生卧底权健的纪录片。

纪录片是女大学生血风(艺名)2017年为完成大学作业曾卧底权健拍摄的——《信徒》。

纪录片中血风探访了权健医院、权健经销商店铺,参加权健内部很多会议。在其中权健肿瘤医院里,血风介绍,住院的病人警惕性都很高,想要深入了解拍摄都不会很顺利,医生护士很少,医院的大多数地方都空着,医疗器械不足。“这里不像是医院,更像是在拍戏。”

“权健事件”始末

1

丁香医生发文质疑权健

12月25日中午,著名医学科普号“丁香园”的一篇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将权健公司推上风口浪尖,瞬间引爆全网。

在文章中揭露了一名患癌的内蒙古4岁女童周洋,在中断化疗之后,选择服用权健的“抗癌药物”最终病情恶化撒手人寰一事。而后续权健公司“4岁女孩在权健自然医学重获新生”、“周洋生殖细胞瘤被权健秘方治愈”的宣传令逝者父母更加悲痛……

文章还对权健创始人束昱辉缔造出的百亿保健帝国提出一系列的质疑。

2

权健凌晨发布声明 丁香医生回应“欢迎来告”

对此,12月26日凌晨时分,权健通过官方微信号发布“严正声明”,称“丁香医生”微信号发布的刷屏文章不实,指责其“利用从互联网搜集的不实信息,对权健进行诽谤中伤,严重侵犯权健合法权益,致使社会大众对权健品牌造成曲解。”

26日早晨,丁香园官方直接转发权健集团的声明,称“不会删稿,对每一个字负责,欢迎来告。”

26日晚间,权健委托律师向杭州联科美讯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

3

调查组进驻权健

针对“丁香医生”的发文质疑,在12月27日下午,天津市委、市政府责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卫健委和武清区等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权健集团展开调查核实。目前,联合调查组已要求权健集团就反映的问题作出全面、如实说明,并致函“丁香医生”,希望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以利于核查工作尽快完成。

4

副市长发声:存在夸大宣传

天津市副市长、联合调查组组长康义:“最近,天津权健公司涉嫌夸大宣传、传销等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天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作为联合调查组组长,深感责任重大。过去的24小时,调查组分为若干小组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取证。

目前经过初步核查,天津权健公司部分产品涉嫌存在夸大宣传问题。针对其他问题,调查工作仍在紧张进行中,调查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5

天津函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了确保调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天津市函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程监督并指导调查组工作。联合调查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合法的依法保护、违法的坚决打击、违规的取缔整治,调查组全体工作人员将对有关线索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处置,毫不手软,给社会公众以负责任的答复。

6

初步调查结果:权健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

1月2日,据联合调查组介绍,经前期工作发现,权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公安机关已于2019年1月1日依法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同时,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火疗养生场所、开展集中打击清理整顿保健品乱象专项行动。

截止目前,公安机关还在侦查当中,相信事实最终一定会水落石出。聚焦本案,目前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与“虚假广告犯罪”。

在权健公司在声明中表示自己拥有“直销”牌照,而不少人则质疑权健是打着“直销”的旗号做着“传销”的勾当。

而“虚假广告”问题也被媒体曝光:“火疗”可治愈癌症、卫生巾可以治疗前列腺、鞋垫治疗一切骨骼变形导致的疾病……

一起来看看专业律师的解读:

“直销”与“传销”区别何在?

叶斌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杭州市人民监督员。擅长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自从微信公众号丁香园、丁香医生等发布文章《百亿保健帝国权健,和它阴影下的中国家庭》向权健公司正面“开火”质疑以来,天津权健公司一直处在舆论风口,被国内多家媒体轮番“鞭笞”。

随后,天津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权健公司展开多方调查。从权健公司涉嫌夸大宣传被立案调查,到权健公司涉嫌传销犯罪和虚假广告犯罪被立案侦查。如此一来,从行政立案调查到刑事立案侦查,权健公司也算已经半只脚踏入了“传销”犯罪的泥淖。

其实,权健公司一直被广泛质疑,其所谓的直销模式已属变相传销,即使权健公司有国家商务部的直销牌照。此次权健公司涉传销犯罪被立案调查,虽不是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此前的质疑可能会在这一次得到正面回应。

目前关于权健公司相对确切的经营方式并不知悉,警方的调查结果也暂未通报。那在法律上,直销与传销有何区别,二者的分界点又在何处?

“直销”与“传销”定义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中的传销定义,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在传销的具体行为种类上,《禁止传销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传销一般包括三种类型:

收取入门费式: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的资格。

拉人头式:单纯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团队计酬式:以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

三者的特点都在于发展人员,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与被发展的人员之间形成上线和下线的关系,上线从下线获取一定的报酬。

而直销,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一般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因此,直销的特点在于:直销员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商品。

如何区分“直销”与“传销”

法律允许的直销与传销之间还是有明显的区分:

第一,从计酬方式上看,直销人员之间没有连带关系,以个人业绩计酬。而传销人员之间具有连带关系,实行团队计酬。

第二,传销活动中,参加者需要缴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变相缴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等相应的资格,并从中获得回报,而直销则不收入门费,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依法取得直销员的资格。

此外需要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及相关解释,以上三种传销行为种类并非一概可认定为刑事犯罪,其中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有其严苛的入罪要求。只有单纯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并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只是在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的方式,而实质上仍属“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则依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

权健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果此次调查认定权健公司确实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犯罪,那权健公司经营规模如此之大,其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可轻易突破120人,或其收取的传销资金数额可达250万元以上的,那就可以满足“情节严重”的量刑升格标准,相关组织、领导人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无法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聊聊“虚假广告”犯罪

王晓敏

“律师来了”签约律师,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商事犯罪与辩护部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硕士,擅长职务犯罪、商事犯罪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等。

权健案的迅速发酵,正应了一句曾经的网络流行语:no zuo no die,why you try。从去年12月丁香医生的质疑,到权健“义正词严”的声明,再到今年1月1日的火速立案,打脸来得如此之快。从联合调查组透露的信息来看,周洋事件只是权健的冰山一角,相信不久之后,权健背后隐藏的种种,会大白于天下。

目前权健涉嫌的是传销犯罪和涉嫌虚假广告犯罪。所谓虚假广告,依据新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包括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以及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的广告。比如最近才发生的瓜子二手车因广告宣传语不实被罚1250万元;之前杭州方林富“最”字案被判十万元等等。

而虚假广告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针对保健食品,也就是权健的“抗癌药”的虚假宣传,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明确: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最近比较有名的虚假广告案就是“四大神医”案了。

虚假广告罪中的“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权健是否构成虚假广告罪,要看其发布的广告内容是虚假否并符合这六种情形。

如果权健发布了虚假广告,但并未达到情节严重,并不构成犯罪,则应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即:

“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笔者认为,权健案只是国内保健品乱象的一个缩影。 声讨无良商家虚假宣传的同时,作为消费者也要审视,为什么保健品市场会有如此大的利益驱动,当中是不是有我们轻信广告宣传,去轻易尝试做的推动?

治病需及时就医,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在科学如此发达的现在,如果正规医学都解决不了的难题,就不要相信“神医”和“神药”能制造奇迹,请不要让我们变成虚假药品市场、伪神医市场壮大的推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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