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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对私转账受限(出纳日常之公转私干货 是否涉税问题?)

做过出纳的都知道,最头疼的问题是老板经常会给出一些难题,比如说如何公转私,到底能不能转,会不会涉税等等 ,一起来学习以下把

目前个人账户大额和可疑交易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加上金税四期即将全面大面积启用,

大额“公对私转账”有成为税务稽查重 点对象的趋势。

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在试点实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的 通知(银发[2018]125号)》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点地区 银行为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增加完善账户管理协议、增加身份验证方式、加强“公转私”管理,具体如下:

(1)公对私转账限额约定 银行应当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日常资金支出等,与企业合理约定基本存款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单笔和每日限额。

目前,各银行执行标准不完全一样,

一般而言“公转私”的限额为

单笔20万元,

每日100万元,

每月200万元。

从企业角度而言,试点地区企业财务人员要学习银行关于公对私转账管理的要求,提前为公司财务管理建章立制,避免随意性。 及时与银行沟通,根据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转账方式、金额和频率, 以符合银行相关管理规定。

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人,如果有合法的经营业务或结算需要,对公账户可以转款到私人账户,汇款及转账是不用纳税的,且不会必然导致税务核查。

当然,公对私转账也可能涉及一些税收问题甚至是风险,下面就介绍一下公转私转账的几种情况。

1、公转私转账—企业投资人抽逃注册资本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抽逃注册资本涉及违反公司法,是否认定为抽逃出资虽然不是税务部门职权,但是投资人长期占用被投资企业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转私转账—企业转账给个人为相关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 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 [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 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公转私转账—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及利息(还本付息) 企业向个人借款时,一定要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清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等事项。

签订合同有3个原因:

一是明确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争执和麻烦;

二是未来企业向个人还款时, 可应对金融管制,银行会要求企业向银行提交借款合同进行审查;

三是个人到税务局申请代开借款资金使用费发票时,税务局也需要借款合同。

4、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或股东

(1)公司无偿借款给股东,股东在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 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可视为企业对个 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

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 得税(与“企业投资人抽逃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相同)。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偿 借款属于视同销售(提供)贷款服务,按同期同类贷款补缴增值税。

【注意】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个体工商户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 也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3)如果企业同时有借款,又将部分资金无偿转借他人,实质 上是增加了借出方的成本费用,减少了借出方企业的利润,增加了 借入方企业的利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 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借出方所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6、公对私转账—向个人支持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等。 对于上述所得,公司都要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履行代扣 代缴义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给予处罚,但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 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 以下的罚款。

原则上公款不能私存,但有正常合法的理由时可以公对私转账,

比如为单位支付购买货物的款项,或者支付个人工资、奖金、劳务 费、职工的差旅费、医药费等等,并且需要在汇款的时候备注款项 的用途。

二.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

①增值税

营改增后,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相关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 企业所得税

只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才可以凭发票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在企业留存),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若是向股东借款,由于属于关联关系,还要注意债资比2:1的限制规定。 所谓债资比,是指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注意: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不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无偿借款给公司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把资金借给了企业,企业自然需要将之确认为债务。要特别说明的是,会计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能记作“短期借款”或 “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科目主要核算企业向 金融机构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只能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 核算。

现实操作中,个人(债权人)往往会要求企业(债务人)代为承担各种税费,如增值税、附加税、个人,如果企业(债务人)接受,企业(债务人)代付这些税费时只能将之计入营业外支出,且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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