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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入市主体、范围及途径

为了推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灵川县出台了《灵川县先行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灵政发〔2021〕25号),文件中明确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入市主体、范围及途径。

一、灵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及组织形式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灵川县自然资源局要根据最新的土地调查成果,摸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底数。在此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体是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如由代表其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委托授权的具有市场法人资格的土地股份合作公司等作为入市实施主体,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灵川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就地入市途径。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工矿仓储、商服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明确在本地直接使用的,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直接就地入市。

2、村庄内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途径。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可按计划调整到县辖区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到产业集中区入市,涉及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的,依法依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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