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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一次就终身被记录吗(关于“信访”,你必须了解的事项!)

提到“信访”,似乎就与聚众闹事、死缠烂打等不好的形象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我国在2005年正式颁布、实施了《信访条例》,这意味着“信访”这一行为,从法律层面是合法、合理的。既然如此,在实践中为什么人们总将“上访”想象为洪水猛兽呢?其实,大多数“上访”的人群由于对法律知之甚少,往往不能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也就因此在“上访”的过程中滋生了许多事端。

下面,小编就为您讲述关于“上访”,您必须了解的二三事。

关于“信访”,你必须了解的事项!

一、信访的含义

《信访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二、信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关于“信访”,你必须了解的事项!

三、信访可解决的范围

《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上事项是可以进行信访的。而以下这些不能通过信访解决:

1.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 .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期限内的;已有处理意见且正在复查期限内的,或者已有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核期限内的。

3 .已有复核意见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因此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向有关机关提出,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其提出。

四、信访的途径

《信访条例》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因此,信访的途径有以下方式:写信、网上信访、打电话、发传真和走访。需要注意的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请求,有关机关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五、信访中的禁止事项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关于“信访”,你必须了解的事项!

通过信访是要维权的,不是去违法的。在信访活动中,不要将个人情绪带入信访工作中,更不能采取过激的行为,否则就有可能得不偿失。

以上即为在信访时,需要注意的基本事项。但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问题,是通过“信访”解决不了的,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不要盲目相信“信访”,以免因“信访”错过了诉讼时效,错过最佳维权时机,得不偿失。对待“上访”,广大被征收人要保持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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